备受市场关注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系列政策落地。证监会6日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试点工作配套规则。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可以开始申请试点境内发行上市。
据了解,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还同时发布了《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试点工作配套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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